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向身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学生家庭提供应急性帮助,学校设立“长江大学特困学生救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二条 为规范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切实维护基金设立人、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的救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
(一)募捐所得;
(二)利息所得;
(三)其它列入基金来源的合法所得。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基金由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管理,具体募集和使用工作由长江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五条 为规范募集和使用行为,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成立基金募集和使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或学生会负责资助育人工作的学生干部组成,每个学院一名委员,其中学生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兼任委员会秘书长,学生资助中心主任兼任副秘书长。
第六条 基金募集和使用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在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指导下修订基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募集和捐赠活动的宣传、组织和策划工作;
(三)代表学校接受用于学生及家庭的相关救助捐赠;
(四)决定基金使用的具体事项;
(五)定期公布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解释基金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七)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授权的其它工作职能。
第七条 基金募集和使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本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坚持专人负责、依规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九条 本基金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全校师生员工和捐赠人的共同监督。本基金募集和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虚假申报、越权审批、徇私舞弊、违规使用等情况的,将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十条 受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委托,基金募集和使用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可代表长江大学接受校内外向身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学生家庭提供的各类救助捐赠。
(一)实地捐赠
长江大学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南环路1号工字楼二楼
联系电话:0716-8060591
(二)银行汇款
1.工商银行
账 户 名: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 户 行:湖北省荆州市工行长江大学支行
帐 号:1813 0961 0920 0008 822
2.农业银行
账 户 名: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 户 行:湖北省荆州市农行长江大学支行
账 号:1726 0401 0400 0495 9
行 号:1035 3702 6045
(三) 邮局汇款
邮 编:434023
地 址:湖北荆州市南环路1号
收款单位: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特定的救助对象捐赠;也可以直接向本基金捐赠,用于对不特定的学生及其家庭提供救助。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和使用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可以根据捐赠人意愿,向提供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开具书面捐赠证明。
第十三条 基金募集和使用委员会支持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生会,通过合法的形式、规范的程序开展资金募集工作;各学院开展募集活动必须向基金募集和使用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资金募集遵循自愿原则,组织者应当以适当形式明确告知捐赠人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组织者可以通过发放纪念卡或捐赠证书等多种形式向捐款人表示感谢,纪念卡或捐赠证书等项目的开支不得从募集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按程序获得募集授权的校内相关单位(组织),必须将捐赠人及捐款金额进行公示,并且将以上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连同所募集的资金一并交至学校基金募集和使用办公室。基金募集和使用办公室定期公布募款总额和捐款人数。
第十六条 基金募集和使用办公室将所募集的资金纳入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专户统筹使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优先考虑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突发重大疾病或身体受伤害事件,存在较大医疗开支缺口无力支付的,可以申请本基金应急救助。
第十八条 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可以申请本基金的日常救助。
第十九条 本基金的使用程序:
(一)学生(或直系亲属)或其辅导员向基金募集和使用办公室提出救助申请,填写《长江大学特困学生救助专项基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治疗地县级以上医院详细医疗证明等书面材料;
(二)办公室将救助申请提交基金募集和使用委员会,并召开会议(武汉校区委员可以远程方式参加)讨论决定资助事项;资助事项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达到或超过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的赞成票的方可资助。
(三)对资助申请一般按所需费用的10%给予资助,申请救助的金额每次不超过伍万元人民币,累计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四)救助资金原则上由学校财务部门通过规定渠道转入申请人银行卡;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领取的,需向基金募集和使用办公室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手书的收款收据。
第二十条 捐赠人在捐赠时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救助对象的,捐赠金额可以全部用于该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或其它费用,结余部分纳入基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每学年向基金募集和使用委员会汇报一次基金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救助资金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偿付:
(一)先期垫付的费用;
(二)因采取送医、抢救等紧急手段而发生的医疗开支;
(三)一般、常规的医疗开支;
(四)其他合理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此前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募集的特困学生救助资金纳入本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江大学特困学生救助专项基金募集和使用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